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尤其是嚴防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重慶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3月4日
重慶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責任劃分和管理要求,積極防范和遏制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9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重慶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等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詳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過程中新發現符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應及時更新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并報安全監督機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申報表見附件1。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第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深基坑、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建筑幕墻安裝、鋼結構(網架、索膜結構)安裝、預應力、地下暗挖、頂管、水下作業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專項施工方案應符合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的要求,作業層和附著于結構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必要時需征求設計單位的意見。建筑工程切坡及基坑開挖支護、降水,其專項施工方案須經過勘察、設計單位的簽字認可。
第七條 專項方案深度應滿足施工要求并盡量采用圖說方式表達,制圖應符合國家制圖標準要求。方案編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法人公章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并加蓋監理單位法人公章。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業分包單位編、審的專項方案,經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蓋單位法人公章后,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核。審核合格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蓋單位法人公章,后報監理單位審核,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并蓋監理單位法人公章。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會議組織單位應向專家支付勞務咨詢費。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本部門相關專業人員持情況說明和委托授權書出席。委托授權書格式見附件2。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會簽到表見附件3。
第十條 專項方案論證專家組應當由5名及以上專家組成,專家應符合本細則二十一條之規定,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家組成員必須從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按照專業類別建立的建筑施工安全專家庫相應專業的專家中聘請,且帶★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專家總人數的60%。
(二)確因專業特殊導致市城鄉建委專家庫人員不能滿足專家論證會需要時,施工單位可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家庫中聘請專家參與論證。省、部級專家出席論證會時必須出示專家證書或提供專家資格查詢途徑。
(三)專家組成員中,在職人員不得少于3人。專家組組長由專家組成員推選產生,同時應由建筑施工安全專家庫中帶★專家擔任。因專業特殊聘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各省級人民政府專家,經推選也可擔任專家組組長。
(四)該工程參建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人員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方案是否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方案相關圖紙、說明是否滿足施工及驗收要求。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在論證報告上簽字,并附上專家相關信息(專家資格證、單位、學歷、專業、職稱、職務等)。
論證報告結論應分為三種:通過、修改后通過和不通過。 論證報告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完善。修改結論經施工單位審核后,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后報專家組組長審核,專家組組長審核簽字后,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法人公章后,方可組織實施。報告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編制方案,并再次組織專家論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表見附件4。
第十二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前從專家庫符合參與論證條件的專家中聘請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并于論證會召開3天前,將需要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審核蓋章后送達論證專家。必要時,專家應在論證會前到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了解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后審核專項方案。
專項方案的論證應自覺接受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職責主要是審核專家人員資格信息、參會單位人員資格,原則上不參與專項方案的論證,不得以任何名義干預或影響論證專家的具體活動。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變更記錄表見附件5。
第十四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項目部的相關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等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交底記錄表格見 附件6。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其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做好巡查記錄,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建立巡查檔案。
第十六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分階段性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和方案實施的總體驗收三種,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對照專項方案和標準、規范、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驗收,由監理單位進行復查驗收,驗收檢查情況應記錄存檔。驗收合格后,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表見附件7。
第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全過程中,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必須帶班作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旁站監理。帶班、旁站情況應記錄在施工日志和監理日志上。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企業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專家庫分類標準、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定期更新專家庫的專家名單。
專家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中參與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的,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施工單位未責令停工整改的,對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單位未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